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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6

党政组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文件

青开发〔2013〕 号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印发《关于明确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镇,工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关于明确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关于明确全区各级党政组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青发〔2013〕20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工委、管委,各街道(园区、镇)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遵循“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管行业(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政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行政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工委常委、管委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街道(园区、镇)副书记、第一副主任(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政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宏观领导、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定期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安全生产文化普及活动,及时引导处置网络舆情,创造良好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级行政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与经济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下达、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季度督查考核制度。

  (四)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场所、人员、经费、车辆和装备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奖举报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估;每年分析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情况。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创建长效机制,建设与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相匹配的安全文化物态环境载体。

  (八)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科技先进成果,推动企业加快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机制,研究作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十一)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网络问政、新闻发布等形式,加强与社会、人民群众的沟通互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各级部门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管行业(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委(或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级行政组织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规则,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行政常务会议或者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组织安委会在本级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将每季度第一个月作为安全月、安全月第一周作为安全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组织一次大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职责。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检查、督查、宣传等活动,每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教育、公安、城市建设、国土、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农发、海洋渔业、商务、文化、卫生、旅游、国资、质监等部门,应当组建相应行业安委会,建立完善议事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指导与协调,定期研究解决行业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组织的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行业专家队伍,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编制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标准规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性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各级党政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涉及民生安全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亲临一线督导;党政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每年系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制度。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一岗双责”制度。

  第十七条 健全以街道(园区、镇)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政府)为重点的“党政同责”网格化监管领导体制。完善街道(园区、镇)、社区(村居)、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体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工)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落实街道(园区、镇)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社区安全生产协管员及社会志愿者等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与履职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化培训。街道(园区、镇)安监人员调整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备案。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有关规定,各级党政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含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政组织和部门年度考核,并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对制度不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工作成效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全区各级党政组织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街道(园区、镇)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与区有关部门不对口职责的划分,由街道(园区、镇)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政府)界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管委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开发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

  附件

  青岛开发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行政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2.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的宏观管理,推进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的方针原则。

  3.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4.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工作督查,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5.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6.及时传达上级和本级党政组织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定期交流与沟通工作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7.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8.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9.参与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10.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按权限受理颁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有关许可证。依法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1.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2.组织实施对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

  13.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14.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统计、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15.负责牵头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16.负责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7.负责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8.承担本级行政组织安委会日常工作。

  19.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科技发展部门

  1.负责信息化的行业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和信息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协调本部门组织的工业行业重要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监管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设立许可和监督管理。

  3.协调中介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及其他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督促权限内核准、备案的技改单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审查手续,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5.负责部门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6.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8.负责部门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9.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教育体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政策、措施,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预测分析学校安全形势,督查、指导、协调全市中等及以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防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2.负责各类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以及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3.负责各类学校、直属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和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的安全管理。

  4.负责预防学生溺水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

  5.负责体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负责监督航空运动项目、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情况。

  7.组织、指导、协调做好体育场所和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8.负责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9.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四)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加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组织对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检查大型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使用情况。

  3.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指导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指挥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处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监督检查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6.负责重大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制订有关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舞台搭建、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按规定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7.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本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8.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五)民政部门

  1.负责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的安全管理;指导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优抚事业单位、军供站、军转站和福利彩票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协助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抓好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六)司法行政部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顾问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管辖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3.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七)人事部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青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负责考试和发证工作。

  3.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招录、聘用工作。

  5.在日常干部培训教育中,安排安全生产专业课程,加强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强化干部安全生产意识。

  6.负责人力资源和军转安置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八)社会保障部门

  1.负责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和职业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培训学习计划。

  2.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的事项。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赔偿伤亡人员,指导和处理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4.指导和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6.负责职业中介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7.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九)城市建设部门

  1.负责建筑、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建设和市政设施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2.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工程(住宅的网点除外)装修装饰、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高处悬挂作业及权限范围内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和入区(含境外入区)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5.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依法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市政公用(行政执法)部门

  1.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供热、供(排)水、燃气管理、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部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特许经营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权限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3.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违法占路经营,以及违反城市道路、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规定的行为。

  4.负责权限范围内森林公园、城市绿地、古树名木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生猪等定点畜禽屠宰行业和屠宰活动的监督指导。

  6.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和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海河坝、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与安全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和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7.负责监督燃气经营单位对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指导、宣传,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检查用户燃气设施,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8.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9.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1.负责国土资源、房屋、测绘和物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

  2.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非煤矿山开采秩序。依法管理勘查许可证,颁发管理采矿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本级行政组织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4.负责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批管理;负责房屋质量、房屋设备检测的技术规范管理和安全管理,协调全市房屋防汛救灾工作。

  5.负责督导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以及住宅房屋(含楼下为商业网点,网点上为居民住宅的房屋)装修工程监管。

  6.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二)农发部门

  1.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牧兽医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和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动物防疫和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及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生产企业和草场、草料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6.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负责重点水利工程、水利建设市场和供水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7.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指导河流、水库、河口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

  8.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9.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蓄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10.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森林资源、造林绿化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1.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防范森林火灾措施;负责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

  12.负责国有林业资产、木材检查站、林场、苗圃、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农林经营林地、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运输和林产品加工以及植树造林活动的安全管理。

  13.负责农业机械、农机维修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4.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产品质量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

  15.负责有关农业机械核发证牌、驾驶操作人员审验和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管理和安全管理。

  16.负责气象、防雷、施放气球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7.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18.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开展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组织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工作。

  19.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20.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21.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国省道浓雾、团雾等多发区域设置探雾设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2.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3.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道路运输、港航、海上旅游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从事经营性的道路普通货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市场准入、车辆技术、从业人员资格的许可管理。监督企业做好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港口作业和燃气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经营者做好汽车客站(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公路和水路运输市场及港口、航道等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管,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4.负责公路和水路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安全监管,配合市港航部门做好港区及港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港口岸线、路域、水域的监督指导和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6.负责所辖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所辖公路危桥、港口、危险点段的整治改造。

  7.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港航运输。

  8.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四)海洋与渔业部门

  1.负责海洋与渔业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警、海洋灾害预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和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3.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五)商务部门

  1.负责外商投资、保税流通型外贸企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商场、商品市场和保税流通型外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3.负责拍卖、典当、租赁、二手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酒类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六)文化新闻出版部门

  1.负责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文化产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本行业许可管理和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领域经营活动、印刷发行单位及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与收藏单位、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从事演艺出版活动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指导协调重大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重大图书、印刷、发行活动和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文化创意、动漫、网络游戏产业、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七)广电部门

  1.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和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协调广播电视媒体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3.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八)卫生部门

  1.负责医疗卫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医疗机构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检查和救治。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6.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7.负责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和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8.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

  9.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十九)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环保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核设施、放射源和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监管,监督检查企业环境安全工作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旅游部门

  1.负责旅游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高尔夫和游艇俱乐部等旅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参与重大旅游节会活动的安全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餐饮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和中药材专业市场、药品零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金融工作办公室(服务业发展局)

  1.负责物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金融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所出资企业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收入分配管理,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责任事故等级,相应调整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格考核兑现。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出资企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四)人民防空部门

  1.负责人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人防工程的项目许可,报废、拆除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核、审(报)批;负责人防工程(结建防空地下室除外)建设安全和防汛防火工作,利用人防战备资源为防灾救灾和处理突发性事件提供保障。

  3.负责事故灾情警报鸣放,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

  4.负责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五)粮食部门

  1.负责粮食流通、储备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粮食储备经营单位、粮食市场等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指导粮食购销、粮食物流项目、粮食市场、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和粮食仓库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

  3.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六)文化行政执法部门

  1.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权限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印刷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文化市场专项整治。

  3.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3.负责对申请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前置许可,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组织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4.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查处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5.负责各类市场和广告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监管拍卖活动。

  6.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特种设备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按照权限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及其从业行为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察工作,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等行为;负责生产过程中涉及安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

  5.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证后监管和质量监督检查;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备案;负责气瓶充装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违规行为。

  6.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按规定做好发证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工会组织

  1.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参与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验收。

  4.做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监督企业开展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十)邮政部门

  1.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2.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运营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3.负责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十一)通信管理部门

  1.负责电信运营、通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运营设施、通信和信息网络建设市场,以及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十二)国家海事部门(驻开发区)

  1.负责水上交通、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以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

  4.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与通航秩序维护;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向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十三)铁路管理部门(驻开发区)

  1.负责铁路运输、铁路道口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统计报告、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定期进行站段安全检查评估,协调处理站段之间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其他部门

  (一)宣传部门

  1.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控与应对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行政组织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发展改革部门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属于行政组织投资责任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项目,在管委投资计划中统筹安排。

  2.研究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3.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园区、镇)办事处(管委会、政府)在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政组织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3.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四)财政部门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3.配合本级行政组织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有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五)规划部门

  1.将安全生产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设立安全生产规划专篇,对规划中涉及的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内容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2.负责规划选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阶段质量安全监管。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锅炉等安全设施设置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六)统计部门

  1.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七)法制部门

  1.依法审查修改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管委规范性文件草案;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和审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3.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八)地震部门

  1.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本级行政组织明确的其他职责。

  组织、宣传、政法、法院、检察院、团委、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贸促会、人口计生、宗教、外办、侨办、物价、供销、机关事务、烟草、保监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和所负责工作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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